(一)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自治区有关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、政策、法规,研究制定我市文化艺术工作的政策、办法并组织实施。
(二) 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,规划指导文化设施的建设。
(三) 对全市文化艺术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;负责全市的社会文化工作,抓好业余文化培训,组织和协调群众文化艺术工作,活跃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。
(四) 繁荣文学艺术创作,制定创作规划,组织创作人员深入生活,提高水平,出作品,出人才。
(五) 负责全市文化市场的规划和管理工作,制定本市文化市场管理规定,并组织实施。
(六) 负责全市新闻出版、版权和音像制品以及图书报刊、印刷业的管理工作;负责全市文物管理工作。
(七) 综合管理全市图书馆事业,指导、协调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、开发和利用,推动图书馆网络化、标准化、现代化建设;指导,协调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。
(八) 指导电影发行、放映等工作,宏观调控电影市场。
(九) 负责本市和外地艺术表演团体来我市演出的管理工作,组织协调全市专业和业余文艺 演出活动。
(十) 承办市委、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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