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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办理事项名称:
18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《文化市场管理条例》。
(1)审核办理图书、报纸、期刊的零售、出租经营业务;
(2)审核办理印刷业(含其他印刷品印刷厂、复印、打字店)的开办及经营业务;
(3)审核办理电子出版物零售、出租经营业务;
(4)依法进入文化市场的文物监管品的经营业务。
2、申办对象:
从事许可申办经营项目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单位。
3、办理条件:
(1)有企业名称、章程;
(2)有确定的业务范围;
(3)经营者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;
(4)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。
4、审批程序:
向新闻出版部门提交申请书—→批准后提交《场所房屋使用证明》、《消防鉴定书》经营者的档案简历、设备原始发票复印件、《经营管理制度》等—→提交完毕后填写《审批登记表》、《经营责任书》—→办理《印刷业经营许可证》、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》。
5、办理时限:
(1)申请开办印刷业经营场所:自收到开业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;
(2)申请开办书报刊零售、出租经营场所:自收到开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。
6、需要提交的材料:
(1)开办印刷业场所、书报刊零售、出租经营场所的申请报告;
(2)申办单位的上级单位证明;
(3)场所经营负责人的个人档案简历;
(4)场所的经营管理章程;
(5)设备的原始发票、原始资料(复印件);
(6)场所工作人员的配备证的资料;
(7)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(合同书);
(8)消防鉴定书;
(9)场所法人代表四张照片;
(10)身份证复印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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